2014年5月25日星期日

各國動物保護法縱覽



各國動物保護法縱覽


















各國動物保護法縱覽



在國內法之外,歐洲也還出臺瞭一些國際性動物保護公約。這些公約對各締約國也有相當大的約束作用,如1976年通過的《保護農畜歐洲公約》、1979年制定的《保護屠宰用動物歐洲公約》等。


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傢制定瞭《禁止虐待動物法》。


1.葡萄牙1995年的《保護動物法》第一章“保護的總原則”列舉瞭以下四個保護原則。一是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續的痛苦或劇烈傷害等非法殘暴對待動物的行為。二是動物患病、受傷或者處於危險的邊沿,應該得到盡可能的幫助。三是禁止要求動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禁止用帶結的鞭子和大於5毫米的馬刺或者其他可能對領頭動物身體造成孔形傷害的工具,馬術、鬥牛和其他法律所許可的情況除外;如果不是出於診治、使之康復或者使之立即而又有尊嚴地死亡的目的,禁止從他人傢庭、商業、工業或者其他場所獲得或者處置處於人類保護和照顧的體弱、生病、衰敗或者年老的動物;禁止有意拋棄處於他人傢庭、商業、工業或者其他場所獲得人類保護和照顧的動物;除非經過證實的科學實驗需要,禁止把動物利用於導致其相當疼痛、痛苦的教學、訓練、拍電影、展覽、廣告或者其他類似的活動;除非出於打獵的實踐需要,禁止讓動物從事特別困難的訓練或者使動物參與到和其他動物對抗的實驗或者娛樂之中。四是瀕危動物物種應該得到符合其生態系統規律的保護。可以看出,這四個總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和具體調整規則結合的產物。


2.瑞典2002年修訂的《動物福利法》第2部分(關於動物管理和對待的基本規定)雖然沒有用專門的條款來歸納動物福利保護的基本原則,但該部分利用8條的篇幅闡述瞭對待動物的基本態度,如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動物必須被善待,並且能夠得到保護,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疾病。”第3條第1款規定:“動物應該得到充足的食物、水和充分的照顧。”第4條是關於動物的棲息場所條件的問題,第5條是關於動物的過度勞作問題,第6條是關於動物行動自由的限制問題,第7條和第8條是分別關於動物買賣和運輸的基本規定,9條是關於生病和受傷動物的救治或者人道撲殺問題。可以看出,它們充分地體現瞭“沒有正當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動物疼痛、痛苦或者憂傷”的基本原則。


典型的動物福利保護基本法或者綜合性法律主要有瑞典1988年頒佈的《動物福利法》、丹麥1991年頒佈的《動物福利法》、德國1993年頒佈的《動物福利法》、葡萄牙1995年頒佈的《保護動物法》等。專門的動物福利保護法律或者法令,以英國為例,該國1906年頒佈瞭《狗法》,1930年頒佈瞭《控制狗的法令》,1983年修訂瞭《寵物動物法》(1951年頒佈)等;以瑞典為例,該國1987年修訂瞭《貓狗監管法》(1943年頒佈),1999年頒佈瞭《狗的飼養、銷售和喂食法》,2000年頒佈瞭《狗標記和登記條例》等。


3.英國:為動物立法源遠流長


其實,歐美許多國傢在19世紀就基本完成瞭防止虐待動物的立法。1809年,有人在英國國會提出禁止虐待動物的提案。這個提案在上院獲得通過,但在下院卻遭到一片嘲笑。但沒過太久,世界上第一個反虐待動物的法案還是在英國誕生瞭。


1822年,被稱為“人道的迪克”的理查德·馬丁提出“反對虐待以及不恰當地對待牛的行為”的法案,並在英國國會獲得通過,這就是著名的《馬丁法案》。兩年後,在倫敦一傢咖啡屋裡,牧師亞瑟·佈魯姆召集成立瞭世界上第一個動物福利組織“反虐待動物協會”(PSPCA)。協會裡的專職監察員領取很少的薪水,卻工作得非常認真,他們不停地向公眾宣傳動物福利知識,向學校提供教材,對虐待動物的人提起公訴。1840年,英國女王維多利亞給協會冠以“皇傢”頭銜。


目前,英國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有10多個,如鳥類保護法,動物保護法,野生動植物及鄉村法,寵物法,鬥雞法,動物麻醉保護法,動物遺棄法案,動物寄宿法案,獸醫法……不僅面面俱到,而且不斷修訂,甚至對飼養以供食用的動物,法律還規定要由專職人員實行“無痛感的”宰殺。


最近,英國新的傢畜福利法已呈送議會,根據新法的規定,年齡低於16歲的兒童,因還不夠成熟,不能承擔起照顧、保護寵物的責任,將被禁止購買寵物,傢庭裡的所有新增寵物都必須由成人購買;與此同時,商場為瞭促銷而贈送金魚的傳統做法將被禁止。對於對動物的侵權行為,新法有更加嚴格的懲罰措施,新法還加強瞭對動物園這些“圈養動物”的地方的管理。


4.美法德:動物立法詳細周到


美國不但制定瞭《反虐待動物法案》,還專門制定瞭《動物福利法案》,對人該給動物一個什麼樣的正常生存環境都作出瞭具體規定。


法國在1850年通過瞭反虐待動物法案,愛爾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等歐洲國傢也相繼出臺瞭反虐待動物的法案。


二戰以後,這些國傢又根據社會變化和需求,陸續制定瞭動物保護法和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動物保護法律的基礎上,於1997年制定瞭強制執行的《牲畜權利法》。這部旨在改善動物福利的法律規定,不能用過於擁擠和窄小的籠舍養雞,在夏季必須把牛放出去吃草,豬要有稻草鋪地以便休息。這些規定都是針對機械化飼養動物導致的嚴重貶損動物生命的情況而設立的。


德國《動物保護法》強調,必須把人以外的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范圍之內,對於動物的生命,人們應該像對待在心智能力上居於同等層次的人的生命一樣尊重。凡是人為給動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責任。該法甚至規定,在宰殺動物時必須使用麻醉藥,這不僅適用於所有的溫血動物,而且包括冷血動物,如魚類。在德國買魚不能把活魚帶回傢,在魚出水前要將魚一下處死,以盡量減少活魚在離開水的情況下憋死的痛苦。如果執意要把活魚帶回傢,必須去藥店買一粒“暈魚丸”,這種“暈魚丸”放入水中後立刻融化,魚兒在幾秒種後就會被麻醉而暈睡,在宰殺時,魚就不會有絲毫痛苦瞭。


動物立法:世界潮流


在國內法之外,歐洲也還出臺瞭一些國際性動物保護公約。這些公約對各締約國也有相當大的約束作用,如1976年通過的《保護農畜歐洲公約》、1979年制定的《保護屠宰用動物歐洲公約》等。


在亞洲,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等國和中國香港、臺灣地區都在上個世紀完成瞭動物福利立法。雖然不同國傢和地區的文化、社會發展程度各不相同,但它們的動物福利法都有類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鳥法》是為瞭“防止對畜或鳥類的虐待,為改善畜、鳥的一般福利以及與之有關的目的”。菲律賓1998年出臺的《動物保護法》的主旨是,為瞭“通過督導及管制一切作為商業對象或傢庭寵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養護、治療或訓練動物之場所,以對菲律賓所有動物的福利進行保護及促進”。香港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旨在“禁止與懲罰殘酷對待動物”。臺灣《動物保護法》則是為瞭“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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