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星期日

刑法修正案劍指“老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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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如一石激起千層浪,迅速在證券市場引發強烈反響。一位分析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嚴刑峻法將加快、加大打擊金融犯罪的步伐與力度,這一點不用懷疑,基金‘老鼠倉’行為在內幕交易罪中的出現,充分說明瞭相關法律法規與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的日益合拍。”

  被稱為“牛市內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蕭鋼構案於2008年2月落幕。杭蕭鋼構原證券辦主任陳玉興以及與其“合作炒股”的“專業股民”王向東不僅因內幕交易罪雙雙獲刑,鋃鐺入獄,並且被追繳超過4000萬元的違法所得,同時分別被處罰金逾4000萬元。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此案標志著最具威懾性的法律———刑法開始在打擊內幕交易這一證券市場“頑疾”上發揮其應有的威力。

  然而,在與利益誘惑無限貼近的證券市場上,不法行為也往往更具隱蔽性和復雜性,現行刑法中對於證券、期貨交易中的內幕交易行為的規定難以覆蓋全面,這一漏洞迅速在轟動一時的唐建“老鼠倉”事件中體現出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經理唐建利用職務之便,以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在基金建倉前買賣股票並非法獲利的事件曝光於杭蕭鋼構事件之後不久,並同樣很快被監管部門介入調查。然而不同的是,唐建最終僅僅獲得瞭“終身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而非刑罰。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中顯示,唐建的行為違犯瞭《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券法》中的一系列相關規定,卻並不在犯罪之列。

  法無明文不為罪,奈之若何?一時間,業內議論紛起,有人指出,應當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引入“背信罪”,來專門制約類似基金“老鼠倉”的行為。日前,又有律師發起瞭對唐建的民事訴訟,認為根據《信托法》的相關規定,唐建在“老鼠倉”事件中的所得應歸入信托財產,並追回對基民造成的損失,而托管人建設銀行應替持有人向上投摩根追償。該律師對媒體表示,案件輸贏或最終裁定賠償的金額多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希望借此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對從業人員和投資機構起到警戒作用,最終使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使投資者權益得到保護。

  如何完善法律以切實達到警示證券市場上的“碩鼠”們的目的,確實是唐建案提出的一個關鍵問題,而此次提交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的相關規定,無疑給出瞭一個明確的答復。新條款在原有內幕交易罪中加入瞭一條: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而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這種“老鼠倉”行為也將獲罪,並將面臨最高可達10年的刑期以及高額罰款。

  一位長期關註證券犯罪的律師對記者表示,比起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措施,刑罰對於心懷不軌者更具威懾力;而與追究“碩鼠”們的民事責任相比,追究其刑事責任也更有可行性。他進一步解釋指出,除瞭對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損害外,基金“老鼠倉”的實際受害者通常是中小投資人。

  目前,個人投資者利用法律手段維權的意識還比較淡薄,要實現對涉及"老鼠倉"的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的求償,往往需要有成熟的集體訴訟制度,而這樣的案例在我國尚屬鳳毛麟角。懲罰的缺失往往使得一些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敢於涉險。而如果基金"老鼠倉"行為落入刑法范疇,對於"碩鼠"的打擊則可以倚賴國傢公訴機關來完成,其警示程度也更為嚴重。

  由此可見,對於完善證券市場的制度建設,防患於未然,加強保護投資者利益而言,"老鼠倉"落入刑法規范無疑是一項"長期利好"。

  不過,從以往一些涉及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等證券犯罪的案例來看,證券類犯罪的調查與審理對於司法機關而言都是難點。一位檢察機關內部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新刑法中引入內幕交易、虛假信息披露等證券類犯罪至今,相關的案例仍然十分有限,這一方面是因為證券犯罪往往具有很高的隱蔽性,另一方面就是舉證難度很大。他坦率地表示,"證券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實時數據與專業報表,這對調查與審理人員的專業水平要求很高,目前來看很難有大的突破,基金'老鼠倉'也是如此。"看來,面對"碩鼠",光有"捕鼠利器"仍是不夠的,要使其更有效率,還需要證據規則等諸多細節的修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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