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星期三

銀監會規范銀行高管薪酬 不得超基本薪酬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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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銀監會昨日正式發佈《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指引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3倍,高管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期限不少於3年。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管和相關員工造成重大損失,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未支付的部分停止支付。此項規定同樣適用於離職人員。

  《指引》稱,不鼓勵商業銀行設立保底獎金,如果確有實際需要,保底獎金隻適用於新雇用員工入職第一年的薪酬發放。績效薪酬應體現充足的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

  全球金融危機之後,高管薪酬問題備受指責。對於金融類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的管理,財政部辦公廳此前向各有關單位印發《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稅前收入280萬元的薪酬上限。不過,按照2008年金融央企的年薪水平來看,都在200萬元以下,均遠低於規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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