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tgage,借錢,貸款 - 卡被“克隆”錢被盜 福清人怒告銀行獲全賠 |
【finance company, mortgage, 借錢, personal loan, 個人信貸, 私人貸款, 貸款, 借貸, 按揭, 樓宇按揭, 物業貸款, 二按, 財務公司, 財務】 近年來,犯罪分子通過銀行ATM機盜取儲戶存款的案件頻發。ATM機因存在技術缺陷,無法識別真假銀行卡,導致儲戶的存款不翼而飛……由此引發的諸多糾紛越來越多。儲戶與銀行,誰將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近日,福清法院就審理瞭一起儲戶狀告銀行的案件,最終判決銀行支付儲戶被盜取的存款及利息。被告銀行不服提出上訴,但福州中院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回放】 卡和存折都在身上 錢卻被別人取走 2006年3月20日,福清市的陳先生在福州市某銀行福清支行辦理瞭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款存折,同時還辦理瞭一張卡。2008年9月6日至9日,該賬戶存款被人在異地ATM機上取現和轉出共計7.71萬元。陳先生發現存款被取後向警方報案,案件至今未偵破。 存折和卡始終都在陳先生那,陳先生稱自己沒拿給別人用過。根據銀行ATM機監控錄像資料顯示,在ATM機上操作的取款人不是陳先生本人,取款人操作所用的卡與陳先生所持卡在外形特征上有明顯差異。也就是說,盜款者取款時用的卡很可能不是陳先生的卡。 陳先生認為,存款被盜是銀行保管工作失誤造成的,存在嚴重過錯,應當償還自己被竊取的存款7.71萬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銀行不認可陳先生的說法,說此案涉嫌經濟犯罪,所涉事實已由公安局立案偵查,應駁回陳先生起訴或裁定中止審理,銀行方面不存在違約,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ATM機無法識別卡的真偽 銀行有責任 福清法院認為,該案是陳先生與銀行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盜取人的行為雖已涉嫌犯罪,但無證據證實陳先生涉嫌參與,因此無須適用先刑後民原則裁定對案件中止審理或駁回起訴。 陳先生主張自己的存款賬戶中的存款數額減少瞭7.71萬元,而其本人並未在2008年9月6日至9日間從該賬戶取款,也沒有授權他人取款。根據警方提供的銀行ATM機監控錄像資料顯示,在ATM機上操作的取款人不是陳先生本人,陳先生也提交瞭存折和銀行卡。法院認為,陳先生提交瞭存折和銀行卡即完成瞭舉證責任;銀行主張陳先生惡意支取,則應當就陳先生指使他人使用銀行卡或泄露密碼等承擔舉證責任。可是,銀行方面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 根據監控錄像,可推定操作人系持偽造的銀行卡取款、轉款而ATM機未能識別。陳先生在銀行開設賬戶並存款,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保護儲戶的賬戶安全及交易安全。作為銀行經營場所之一的ATM機應當具備識別真假銀行卡的功能,由於機器系統存在技術缺陷尚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導致儲戶的合法權益受損,應當由銀行對由此而產生的存款被盜取的風險承擔責任。 最後,福清法院一審判銀行支付陳先生存款7.71萬元及利息。一審判決後,銀行不服提出上訴。近日,福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2015年2月8日星期日
卡被“克隆”錢被盜 福清人怒告銀行獲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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