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張小玲 深圳機動車擬規定要求配發、安裝電子識別芯片,破壞者將被罰款500元,昨日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見稿)》數處修改。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近日經市人大常委會一審後再次修改,並形成《草案修改一稿》。一審中,有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本市機動車配發、安裝電子識別芯片,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當事人隱私,並且可能會被車主破壞,達不到預期效果。經研究,為機動車配發電子識別芯片是公安部在全國推行的加強機動車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並將深圳明確列入第一批試點城市。根據規定,安裝電子芯片的費用由政府承擔,不會增加機動車車主的經濟負擔。而且,安裝電子芯片的主要目的是為科學管理城市交通提供基礎性信息和拓展交通管理手段。 實踐中,深圳在大運會舉辦期間就為大會用車配備過電子芯片,對提升大運會車輛、交通管理效率,有效調配交通資源發揮作用。據市交警局介紹,電子芯片投入使用時將會首先選取部分出租車、營運大巴進行試點,待時機成熟後才會推廣。因此,市人大法工委建議對有關電子芯片的規定予以保留。同時,針對破壞或者擅自拆除機動車安裝的電子識別芯片的行為,建議增加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安裝並處500元罰款的規定。 此外,一審中,還有委員提出,《草案》規定要在經濟特區規劃設置共乘車道,在深圳目前的道路交通狀況下是否可行,需要深入研究。經研究,規劃設置共乘車道是一項系統工程,在什麼地段、什麼時間規劃不僅會對該路段產生影響,甚至可能影響整個城市的交通狀況;而且,也可能會引發有人通過乘車來牟利的行為,使得共乘車道的設置失去意義,建議等條件成熟後再作有關規定。因此,市人大法工委建議刪除《草案》中有關規劃設置共乘車道的內容。 《草案修改一稿》還建議進一步明確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員的職責。比如《條例》原來的規定裡,交通安全督導員可以“協助交通警察使用攝錄設備固定和收集證據”。而在《草案修改一稿》裡,則直接規定督導員可以“使用攝錄設備記錄機動車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違法行為”,這也意味著機動車違停時,督導員可以直接攝錄。並建議提高違法銷售、使用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的處罰金額。 根據立法技術規范的要求,罰款數額最高額和最低額一般不超過五倍,《草案修改一稿》建議對不履行交通事故報告義務的企業的罰款額度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調整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修正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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