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1日星期四

社保法:用人單位未繳納足額社保費將強制補交

社保法:用人單位未繳納足額社保費將強制補交

社保法:用人單位未繳納足額社保費將強制補交


  2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關於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這次法律規定瞭,即第63條的規定,當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這一條規定,應該說是強化瞭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的手段。之所以要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過去20多年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確實大量出現瞭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的問題。其中有一些企業是因為客觀原因,比如經營困難、瀕臨破產,確實沒有能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是因為社會保險意識淡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的問題。而如果在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上沒有強制手段的話,社會保險這樣一個強制實施的制度就難以持續發展下去,它所涉及的勞動者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所以這部法在第63條給瞭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更多的手段和落實措施。它的目的還是要通過這樣一些措施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更好的保證基金正常收繳,保證所有受益人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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