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星期一

中央決定今年專項治理機關事業單位小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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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紀委近日印發瞭《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的處理依據作瞭明確規定。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小金庫”問題,多次明令禁止,要求堅決治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要求,積極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庫”,取得瞭一定成效。但近年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小金庫”的存在,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傢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削弱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影響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而且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問題,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是妨礙經濟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危害黨和國傢各項事業發展的毒瘤,必須堅決清除。為此,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今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然後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嚴明紀律,是懲治和預防“小金庫”違紀行為的有力措施之一。由於“小金庫”問題成因復雜、手段和形式多種多樣,實踐中一些黨員幹部對“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夠,同時,現行黨內法規中對“小金庫”問題的處分規定比較原則,致使對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規定往往執紀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瞭對“小金庫”問題的有效治理。

  《解釋》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依據,結合“小金庫”治理工作實際,主要規定瞭以下內容:一是界定瞭“小金庫”的涵義;二是明確瞭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玩樂、揮霍浪費,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濫發獎金福利,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為的處分依據;三是區分不同情況界定瞭從重處分,免予、減輕或者從輕處分的相關政策界限;四是針對頂風違紀行為,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解釋》追究紀律責任。這些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較強,政策界限比較清晰,有利於執紀實踐中準確定性量紀,對於進一步加大懲處“小金庫”違紀行為的力度,更好地配合正在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紀委有關負責同志指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認識學習貫徹《解釋》對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和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采取多種措施,抓好《解釋》的學習貫徹工作。要組織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認真學習《解釋》,使他們增強紀律意識,掌握政策界限,提高執紀水平;要以貫徹《解釋》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小金庫”治理工作力度,確保中央提出的治理目標的實現;要嚴格依據《解釋》的規定,嚴肅處理“小金庫”違紀行為,切實維護財經紀律和中央有關方針政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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