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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出臺瞭《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福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元旦起執行新規
記者昨日獲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出臺瞭《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其中,《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貸款額度依據申請人情況而定;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停止繳納公積金累計15個月,將收回貸款餘額等內容。《提取管理暫行規定》則明確瞭“城鎮低保戶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等內容。(楊永敏) 相關鏈接 規定相關內容 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本人及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傢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傢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本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借款申請人傢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借款申請人可向受托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貸款程序和所需材料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受托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對於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後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受托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後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采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托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辦妥擔保手續後,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借款應提交下列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首期款支付憑證;收入證明;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改變貸款用途將被收回貸款本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經管理中心批準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采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後未歸還貸款本息;(四)借款人卷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質押;(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償貸款本息;(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騙貸者5年內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並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餘額。 相關報道: 下月起單位不辦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最高罰五萬 福州新聞網訊下月起,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整改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近日,省住建廳出臺瞭《福建省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2月1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行政執法主體,並界定瞭行政執法范圍:一是違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行為,包括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二是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單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積金、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虛假證明、職工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住房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惡意拖延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暫行規定》提出,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立案查處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並可在媒體上將單位或職工的違規行為予以公佈。 其中,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整改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參照大、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結合公積金管理實際,將20人以下(含20人)的單位歸為微型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2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單位歸為小型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100人以上的大中型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對影響社會穩定、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妨礙公務以及發生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違法單位,從重處以5萬元罰款。 單位或職工不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鍵詞:福建 個人 公積金 本文《福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元旦起執行新規》屬重慶貸款網原創或來源於網絡信息整理!如果您想更多瞭解貸款相關信息,請瀏覽貸款資訊欄目,如果您有任何貸款問題,我站特開設瞭貸款問答專欄,由眾多貸款顧問在線為您解答相關貸款問題,根據情況給予專業的個性化的指導意見。如有貸款需求,您可以點擊下方免費申請貸款鏈接。 |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福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元旦起執行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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